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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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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人工智能犯罪的责任边界与风险分级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最近,我读到一篇关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学术文章,作者是浙江大学的学者。文章里讨论的那些案例,比如自动驾驶撞人、AI合成录音,让我这个办了十八年刑事案子的律师,也陷入了思考。我们团队在杭州处理过不少涉及新技术的案件,从早期的网络犯罪到现在的数据犯罪,一个核心问题始终没变:当技术闯了祸,板子到底该打在谁身上?

技术开发者:宽容创新,严惩恶意

文章把人工智能的风险分成了两类:开发时的“内生风险”和应用时的“应用风险”。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办过的一个案子。当时,外省某科技公司的一位工程师,因为对项目不满,擅自修改了核心算法代码,导致公司一个重要模型瘫痪,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最后,这位工程师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就很典型,技术开发者如果心怀恶意,利用技术去搞破坏,刑法当然不会放过。文章里提到的“数据投毒”、“篡改代码”,都属于这种情况,一旦查实,构成犯罪是没跑的。

但反过来,如果开发者是出于善意,在技术探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刑法就应该保持克制。比如,为了训练一个更智能的模型,开发者需要爬取海量的公开数据,这里面难免会混杂一些受版权保护或者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如果仅仅因为开发者“概括性地知道”可能存在这些内容,就认定他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技术创新恐怕就寸步难行了。文章提出的“技术责任论”很有意思,认为对技术进步的正向认知,可以部分抵消对潜在危害的负面认知。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确实很少仅仅因为技术存在固有缺陷(比如算法“黑箱”、技术“幻觉”)就对开发者定罪。核心还是要看有没有“明显的恶意”,也就是直接故意。

服务提供者:风险的中心与责任的焦点

那么,当AI生成的内容出了问题,比如合成了一段诽谤他人的录音,或者输出了诱导自杀的对话,谁该负责?文章的观点很明确:主要追服务提供者的责。这个判断,和我们处理网络犯罪案件的感受是吻合的。

技术开发者躲在幕后,链条太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而直接使用者,往往只是单个的违法犯罪分子。唯有服务提供者,处在技术和用户的交汇点,既能管理用户,又能倒逼技术优化,还是直接的获利者。从办案角度看,向服务提供者追责,也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我国近年来的法规,比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把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压在了服务提供者肩上。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处于一个“保证人”的地位,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没尽到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里有个关键区别:服务提供者担责,不等于技术开发者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服务提供者一旦被追责,必然会回过头去要求开发者排查和修复模型缺陷,形成从惩治“应用风险”到治理“内生风险”的传导效应。所以,刑事规制的矛头虽然指向应用端,但最终会促使整个技术链条更加安全。

风险分级:一把衡量责任的尺子

文章最让我觉得有启发的,是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高、中、低”三级风险分级的动态评估思路。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刀切”,是我国过去互联网司法中的一个教训。不能因为一项技术可能被用于犯罪,就推定提供这项技术的人有罪。

怎么分?文章给了些例子:直接关乎人身安全(如自动驾驶)、国家利益(如自动行政执法)或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属于高风险。涉及财产、社会秩序的内容生成系统(如写文章、做视频的通用AI),属于中风险。而像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特定领域的客服机器人这些,属于低风险。风险等级不同,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和可能构成犯罪的门槛,也截然不同。

对于高风险应用,服务提供者的核心义务是“不增加风险”。比如,自动驾驶的百万公里事故率,不能比人工驾驶还高。只要你能证明你的技术整体上更安全,即便发生了单起事故,也难以认定你存在刑法上的过失。

对于中风险应用,义务核心是“防止风险再现”。比如,一个AI聊天机器人第一次诱导用户自杀,如果服务提供者事先已履行了基本的安全评估义务,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事发后,你必须立刻优化算法,堵上这个漏洞。如果同样的问题接二连三发生,那你很可能就存在过失了。

对于低风险应用,义务则简化为“配合整改”。比如,诈骗分子利用某个翻译软件行骗,软件提供者只需要按要求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即可,一般不会直接面临刑事风险。

在认定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时,风险等级也决定了门槛的高低。高风险应用,需要“明知多人多次”违法犯罪而不制止;中风险应用,门槛更高,需要“明知长期大量”违法犯罪;而低风险应用的服务提供者,基本上不成立间接故意。

读完这篇文章,我最大的感触是,法律,尤其是刑法,在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时,需要极大的智慧和谦抑。我们不能用工业时代的刑法框架,去生搬硬套数字时代的问题。动不动就把技术人员、平台公司送上被告席,看似维护了安全,实则可能扼杀了未来。就像文章结尾所说,刑法不应成为技术之敌,而应努力成为技术之友。这不仅是学者的呼吁,也应该是我们每一位法律实践者在具体案件中,时刻秉持的审慎态度。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那个平衡点,或许就是这个时代给我们法律人出的最大考题。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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