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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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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一个案例来找我讨论。他问,叶律师,一个司机在地下车库开车,压到了躺在地上休息的人,人被压死了,这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我让他先别急着下结论,把案卷细节再捋一遍。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其实藏着刑事辩护里一个非常核心的议题:罪与非罪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天,我们就借这个发生在河南的真实案例,聊聊过失犯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关键在于“能不能预见”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司机张某有没有“过失”。很多人觉得,开车压死了人,那肯定有责任。但刑事责任的认定,远比这复杂。刑法上的“过失”,不是我们平时说的“不小心”,它有严格的法律定义。简单说,它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那么,张某“应当预见”吗?我们来看现场:地下车库的入口甬道,是专门供车辆单向行驶进入的通道。两名清洁工并排躺在距离入口几米远的地方休息,其中一人躺在靠墙的外侧。司机张某驾车经过自动升降杆后驶入,将躺在外侧的清洁工碾压致死。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什么?因为从司机的视角来看,在车辆正常驶入车库的专用通道时,根本无法预见通道地面上会躺着人。这不是行车道路,也不是公共区域,这是一个视觉盲区,也是一个完全超出日常生活经验认知的场景。公诉机关指控的“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在这里失去了前提——你无法对一个根本预见不到的风险,去谈是否“疏忽”。

主客观相统一:刑事辩护的黄金法则

这个判决,清晰地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光有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人死亡了),并不能直接定罪。必须同时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就像我们常对当事人说的,不能搞“客观归罪”。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以前办过的一些交通肇事类案件。有些事故发生在正常的十字路口,司机因为看手机、疲劳驾驶而撞了人,这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因为在这些场合,司机负有高度的、明确的注意义务,他应当预见到不谨慎驾驶的危险。但在这个地下车库案中,司机的注意义务场景被彻底改变了。他的义务是观察前方是否有车辆、障碍物,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司机预见到本不该有人出现的行车通道地面上会躺着人。这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在刑法上,这就构成了“意外事件”,而非犯罪。

法院的判决书说理部分非常关键,它明确指出“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告诉我们,在辩护时,尤其是针对过失类犯罪,一定要死死扣住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要去还原现场,去设身处地地思考: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境下,一个普通人究竟能不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出现了。

无罪之后的漫漫长路

案子说到这里,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司机张某被判无罪。但故事还没完,判决书后面还有一句话:张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刑事上无罪,不代表民事上完全无责。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更让人感慨的是后续。虽然被判无罪,但张某从出事当天被羁押,到一年后取保候审,已经被关押了整整一年。无罪判决之后,他依法申请了国家赔偿。根据报道,他最终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一笔赔偿,但他和代理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还不够,准备申请复议。

这个过程,恰恰展现了刑事案件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真实影响。即便最终法律还你清白,但那被剥夺自由的一年时光,以及整个事件带来的心理创伤、家庭变故,是任何赔偿都难以完全弥补的。作为律师,我们追求的“有效辩护”,不仅仅是争取一个无罪或罪轻的判决,更是要尽一切可能,帮助当事人缩短这个煎熬的过程,减少不必要的伤害。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刑事辩护,关乎自由,更关乎人生。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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