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只要一碰上工程价款纠纷,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
“那就走司法鉴定,让第三方来算!”
仿佛造价鉴定是解决一切工程款矛盾的“万能钥匙”。
但真相是:
司法鉴定不是你想做,法院就同意你申请鉴定。
一、先搞懂:这3类问题,不属于鉴定范围
这是所有民事诉讼的通用规则:
1、属于法官裁判权限的问题,鉴定机构不能越位
比如:合同条款有没有效、违约责任谁来担、法律该怎么适用、双方过错比例怎么划分……’这些都是法律判断,不是造价师或鉴定机构能说了算的。
2、靠常识、勘验、举证就能查清的,不用鉴定
比如简单的工程量清点、现场状况核对、凭生活经验就能判断的事实,法官现场勘验或双方举证就能查明,没必要启动鉴定。
3、跟案件核心争议无关的问题,一律不鉴
鉴定必须围绕案件关键事实,对查明案情没有意义、没有关联的内容,法院不会准许。
一句话记住:
鉴定只解决“事实中的专业问题”,不替代法官裁判,也不替代当事人举证。
二、建工领域特殊3类情况,申请造价鉴定也会被法院驳回
第一类: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原则上不予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的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双方签合同时已经自愿约定包干价,自愿承担价格风险,就应当信守契约,不能事后反悔要求重新按实核算。
?敏解提醒(关键例外)
“固定价不鉴定”≠“完全不能鉴定”,核心看范围:
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不鉴定,按合同固定价执行;
设计变更、签证增项等包干范围外的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对该部分申请鉴定;
工程未完工、合同提前解除:无法实现完整包干,法院通常准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
第二类:诉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不予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协议》,就具有合同效力,相当于“一锤定音”。
进入诉讼后,任何一方想推翻重来、重新算账,法院都不会支持。
特殊情形:
如果结算协议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阴阳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那么“不予鉴定”的前提消失,法院可依法对工程造价进行认定。
第三类:诉前共同委托咨询,且明确受其约束的,不予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所以如果书面明确约定“认可这份咨询结果、双方都受约束”,这份意见就等同于结算协议,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三、结语
司法鉴定,是工程款纠纷的最后手段,不是首选手段。
真正能保护你利益的,永远是严谨的合同、完整的证据、谨慎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