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或家人身陷诈骗罪指控,起诉书上那个冰冷的数字是否让您感到窒息?五十万、三百万、一千万……这个数字不仅决定了罪名的成立,更直接指向三年、十年乃至无期的刑期。但请别绝望,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犯罪数额”绝非检方单方认定的铁案。究竟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庞氏骗局”中滚雪球般的资金流水,到底哪部分才算犯罪数额?案发前还掉的钱,能不能从总额中扣除?骗取的比特币又该按哪个价格计算?每一个问题,都是法庭上兵家必争之地,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可能让认定的数额大幅“缩水”,从而彻底改变案件的走向与个人的命运。本文将为您穿透法律迷雾,厘清诈骗罪形态与数额认定的核心规则与实战要点。
一、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的生死线
犯罪形态直接决定犯罪是否完成,并显著影响量刑。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主流采用“失控+控制说”作为诈骗罪既遂标准。
(一) 既遂标准:被害人失控与行为人控制
当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导致该财产脱离其控制,同时行为人取得对该财产的实际支配力时,犯罪即告既遂。关键在于“实际控制”,即行为人能够排他性地使用、处分该财物。例如,在一起虚构投资理财平台的诈骗案中,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平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后,法院认为,款项到账瞬间,被告人即已取得控制权,构成诈骗既遂,至于其是否立即取现或转账,不影响既遂认定。
(二) 未遂空间:控制力建立的客观障碍
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建立起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则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常见情形包括:
1. 支付失败:被害人虽操作转账,但因银行风控、账户异常、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支付未成功。
2. 即时追回:被害人处分财物后立即醒悟,通过挂失、报警等方式在行为人实际掌控前成功截回。
3. 交付未完成:诈骗行为指向需实物交付的财物,但交付过程被中断。
在一起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诈骗案中,被害人刷卡后,资金因收单机构风险监测被临时冻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账户,行为人始终无法划转。辩护人成功论证该笔资金从未进入行为人可自由支配的账户,未形成实质控制,最终该笔金额被认定为诈骗未遂。将既遂辩为未遂,是实现量刑降档(如从“数额特别巨大”降至“数额巨大”)乃至大幅减轻处罚的关键路径。
二、犯罪数额:计算规则与扣减艺术
诈骗数额是量刑的标尺,其认定充满技术性,远非流水相加那么简单。
(一) 连环诈骗与“庞氏骗局”的数额认定
对于“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连环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计算。即,案发时被害人最终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集资诈骗案中,法院明确,对于重复投资的金额,仅将首次投资额计入犯罪本金,后续用利息复投的部分不计入;同时,案发前已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予以折抵本金,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要求辩护中必须进行精细的会计审计,剥离虚增的“利息滚存”部分。
(二) 犯罪成本:一律不得扣除
为实施诈骗所支出的费用,如租赁场地、购买设备、雇佣人员、支付广告推广费等,均属于犯罪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政策中反复强调,犯罪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诈骗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为准,绝不因行为人“投入”了犯罪成本而减轻其罪责。例如,在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为骗取工程保证金而租赁豪华办公室、购买名车充门面,这些花费均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成本,未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三) 案发前归还:黄金救援期的核心动作
“案发前”通常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前。在此时间点前,行为人主动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物,应当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这是法律赋予的宝贵补救机会。积极退赃、退赔,不仅能直接降低认定数额,还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如因数额不足追诉标准而不予立案),更是争取被害人谅解、获得从宽处理的核心情节。一旦进入刑事立案程序,归还行为主要作为量刑情节的“退赔”考虑,其对犯罪数额这一定罪基础的影响将大为减弱。在一起票据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紧急筹措资金归还了大部分款项,该部分金额在审判中被成功扣除,使其量刑档位得以降低。
(四) 新型财物: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迷局
诈骗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财产,数额认定面临挑战。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以下方式确定价值:
1. 行为时市场价:以诈骗行为得逞时,该虚拟货币在主流交易平台的公开交易价格计算。
2. 销赃价:行为人骗取后实际出售变现的金额。
3. 鉴定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选择不同的计价时点(诈骗时、报案时、鉴定时、判决时)可能产生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异。在一起诈骗USDT(泰达币)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USDT作为稳定币,其价值应锚定美元,而非以波动巨大的比特币计价,并提供了相应交易平台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采用了远低于指控的数额进行计算。辩护必须深入理解虚拟财产的市场机制,并对价格证据进行严格质证。
三、律师辩护:针对形态与数额的精准反击
专业刑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作用,在于将上述法律规则转化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策略。
(一) 形态辩护:猛攻“控制”要件
深入分析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寻找行为人未取得“实质控制”的证据点。例如:款项虽到账但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财物交付需第三方配合而未完成;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方式存在重大障碍等。通过证据锁链,论证犯罪停留在未遂阶段。在某地审理的一起利用虚假外汇平台诈骗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技术鉴定证明,客户入金后资金实际被隔离在第三方托管账户,平台方无法直接划转,必须客户自行操作出金,从而成功将部分指控金额辩护为未遂。
(二)数额辩护:精细化审计与剥离
1. 全面梳理归还记录:不局限于银行转账,包括现金、实物折抵、以债抵债等所有形式的归还,坚决要求扣除。
2. 区分投资与损失:在涉众型诈骗中,准确计算每位被害人的“净损失额”(投入本金减去已获回报)。例如,在“养老项目”集资诈骗案中,律师通过审计,将老年人已领取的“福利品”、“旅游补贴”等折价后从犯罪本金中扣除。
3. 切割共同犯罪责任:为从犯、胁从犯等当事人,明确其个人参与的具体金额,反对“一刀切”的连带责任。在一起大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针对一名仅负责后勤的从犯,律师将其涉案金额从全案数千万成功剥离至其经手的数十万采购费用。
4. 挑战价格认定:对虚拟财产等新型财物的估价报告,从鉴定机构资质、评估方法、数据来源、计价时点等全方位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或采纳有利价格。
(三)程序辩护:抓住每一个阶段性机会
在侦查阶段,通过提交法律意见,就可能存在的数额认定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即扣减不合理部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检察官的审查权,就数额认定提交专业的审计分析意见,争取不起诉或降低指控数额。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前会议固定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对数额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结语
诈骗罪指控中,那个决定刑期的数字,从来都不是坚不可摧的堡垒。从“既遂”与“未遂”一线之间的形态之争,到“庞氏骗局”中复杂资金往来的数额剥离,再到虚拟货币价值认定的激烈博弈,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法理与证据的较量,也蕴藏着辩护的转机。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恐慌与等待是最无益的选择。唯一正确的道路,是立即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对全案证据进行forensic式的审查与审计,针对犯罪形态和犯罪数额发起精准、有力的辩护。通过挑战不合理的既遂认定,剥离虚高的犯罪数额,抓住案发前归还的黄金时机,完全有可能将案件的量刑档次大幅降低,从而守护自由,赢得未来。请记住,在诈骗罪的法庭上,专业的辩护,是您最值得依赖的盾与剑。
问答
问:家人被控参与了一个诈骗平台,起诉书按平台总流水金额(几个亿)给他定罪,他只是个普通业务员,这样公平吗?我们该怎么办?
答:这不公平,也未必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如普通业务员),其刑事责任应主要限于其个人实际参与的诈骗行为及造成的具体损失。他一般不对全平台的“总流水”负责。当务之急是:1.立即聘请专业律师,律师会调取全案证据,从中剥离出您家人具体经手的客户名单、合同、转账记录。2.证明其从犯地位,通过岗位职责、工资构成、上级指令等证据,证明其处于被支配地位。3.进行司法审计,委托或申请由合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其个人涉及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出具报告,作为法庭上对其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目标是将其个人涉案金额从“亿级”降至其实际作用的“百万级”甚至更低。
问:出事前,我们已经把大部分钱都还给对方了,但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还是按最初骗的总额来算的,说还钱只是量刑情节。我们还能要求扣除吗?
答:当然可以且必须坚持要求扣除! 公安机关初期关注犯罪事实的查明,有时会忽略对您有利的扣减情节。您需要主动、系统地向办案机关(可经律师提交)提供“案发前归还”的完整证据链:包括每一笔还款的银行回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对方的收条、以及能证明还款时间在立案前的材料。并附上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指出“案发前归还的,应当从诈骗总额中扣除”。这是您的合法权利,直接影响定罪的基础数额(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而不仅仅是量刑轻重。切勿被动接受,应积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