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王甲2007年9月通过应聘入职辽宁乙学院处担任讲师,双方2007年11月第一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010年续签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但两次签订的聘用合同均由辽宁乙学院保管。2009年9月王甲考取丙大学博士研究生,辽宁某学院同王甲之间签订协议,约定王甲在攻读博士期间按照在岗教师标准支付王甲工资等相关待遇,并约定申请人如按期取得学位,学费学院支付,学习期满没有取得学位,费用自行支付,学习期满应到学院服务五年。2013年11月辽宁乙学院提出同王甲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王甲表示不再续签,并于2014年1月合同到期后离职,但辽宁乙学院拒绝为王甲办理档案、保险等劳动关系转出手续,致使申请人无法就业。王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辽宁乙学院向王甲提供签订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王甲办理档案、保险、公积金转移手续;辽宁乙学院向王甲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元同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xx元;辽宁乙学院因不予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王甲无法就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xx元。
【审理】
仲裁庭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故被申请单位应将原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交给申请人一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王甲属于本人学历深造,并非辽宁乙学院对其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辽宁某学院也未为王甲提供培训费用,不符合服务期协议的成立要件,故约定的服务期不成立,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以依法不再续签,同时依据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辽宁乙学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申请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王甲至今无法就业,应赔偿王甲工资损失,赔偿标准参照铁岭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每月xx元支付,支付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止。王甲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辽宁乙学院拖欠王甲工资,故对请求支付拖欠工资不予支持。裁决如下:一、辽宁乙学院将已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交给王甲一份,为王甲出具终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书,为王甲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王甲要求辽宁乙学院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三、辽宁乙学院按照每月xx元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期限自2014年1月至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结之日止。
【评析】
本案系因服务期协议引起聘用合同终止纠纷,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到期后服务期未满,王甲是否应该按照服务期协议履行。对此问题,主要看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双方产生纠纷后,王甲找到多名律师咨询,回复均是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有效,王甲不续签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甲在这些咨询回复下,同意辽宁乙学院要求支付近1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可是王甲带着钱去解决问题时,辽宁乙学院却不同意了,要求王甲必须按照服务期协议履行服务年限。王甲没有办法,通过朋友联系到王永远律师,王甲与王律师通电话时,王律师只说了一句话王甲就立马要求和王律师见面咨询,见面后经过简单交谈后王甲当即决定委托王律师代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律师认为王甲读博进行学历深造不属于专项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无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如上述审理部分所述。仲裁庭裁决后,辽宁乙学院没有起诉,裁决生效,辽宁乙学院按照裁决履行了义务。王律师以专业维护了王甲的合法权益,获得王甲的盛赞。通过本案告诫大家,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王甲找律师的经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大家如果遇到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劳动法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