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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司、九江**公司船舶权属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案??由 | 船舶权属纠纷点击了解更多 | 案??号 | (2020)浙09民辖终**号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浏览次数 | 237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舟山市豪***公司。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公司(以下简称中发XX)因与被上诉人九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舟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2019)浙09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发XX上诉称,本案所涉标的为船舶,系特殊动产,其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第3条第7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权请求权的纠纷案件”应由该类纠纷案件发生的海事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标的在舟山,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已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此纠纷原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因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原审被告XX公司等六债务人合并破产重整。在中发XX诉XX公司、XX公司取回权纠纷、别除权纠纷案件中[(2018)浙0902民初**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已查明涉案船舶系XX公司委托XX公司建造,本案系涉及破产债务人XX公司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审法院作为XX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在2019年11月19日,XX公司因本案曾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该院已作出(2019)浙72民初**号民事裁定,对XX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故上诉人中发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