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包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及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李建设的作用相当,系主犯的认定有异议。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在合同诈骗及盗窃罪中均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从本案犯罪人员的构成上看,涉案人员系李百万汽车公司法人及公司聘用或临时招用的人员,其犯罪的根源点均系公司或法人的非法利益,也即法人李建设系涉案全部犯罪行为的发起者,而被告人包某某等人仅是具体犯罪的实施者;
其次,从犯罪行为的策划及人员纠集来看,案涉行为均系人被告1公司经营资金链断裂,进而策划出出售以租代购车辆的行为,而其中,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的7台车,包某某签订两份虚假合同,又有其他员工签订其他虚假合同;从盗窃行为上看,也是被告1纠集了全部人员,随后由其他人具体事实了犯罪行为。
再次,从犯罪收益上看,被告人包某某等人收益较少,而涉案的犯罪行为非法收益均归第一被告获得。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1李建设作为李百万汽车公司的法人及实际经营者,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缘由,铤而走险的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其主犯的地位毋庸置疑,但被告包某某的行为,并不能达到与李建设地位、作用以及违法收益均相同的事实,应认定其为从犯。
二、从量刑情节上看,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包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认定,同时,在本案开庭前,通过被告人包某某亲属的积极努力,已经对案涉合同诈骗罪被害人王海龙进行了积极赔偿,并得到了王海龙的谅解。被告人当庭也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包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家中两个姐姐均外嫁,唯一的儿子就是被告人包某某,逐年变老的母亲需要被告人包某某的赡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结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包某某在公诉机关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刑期判决,以便其在改过自新后回馈社会,回馈家庭。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