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两年多后分手,小伙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之前收受的彩礼,这样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近期,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大雁矿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0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自2020年7月开始同居至2022年12月。2022年7月,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0万元,但是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返还彩礼,被告则认为,收受的彩礼已用于购买“三金”及钻戒、拍摄婚纱照、婚房装修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应将上述费用从彩礼款中扣除。
法院判决 该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金额问题。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订婚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存在多笔共同消费系从彩礼中支付,这些费用应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另外,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就剩余彩礼款酌情返还40%即:2301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返还彩礼,原告收到彩礼款后,表示服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姻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是神圣的,适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在平等、真诚、关爱的基础上建立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