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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行为争议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出轨与否成关键》

发布者:郑轶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7日 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1.原告A某某,男,1988 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

2.被告B某某,女,1992 xx 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经过与争议焦点

1.婚姻关系及离婚协议

1.原、被告于 2014 xx xx日登记结婚,2023 xx xx日调解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C某某、次子D某某A某某抚养,B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住宅归A某某所有,小货车归B某某所有;同时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

2.原告主张及理由

1.原告在 2024 xx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导致离婚时自己在不知情下约定的财产分割使自己财产利益受损和感情遭受伤害。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名下信用社贷款 150000 元本金及利息由被告负责偿还,并返还原告已付利息 4786 元;同时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20000 元。

3.被告辩称

1.被告承认离婚登记时间及离婚协议属实,但否认婚内出轨,称原告是造谣污蔑。被告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是平等、自愿的结果,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分割处理,被告考虑到孩子由原告抚养,只分得了价值 40000 元的货车,承担 40000 元债务以及 150000 元贷款在 2023 年期间的贷款利息,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4.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在婚内出轨,是否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并影响财产分割。

2.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1.证据质证情况

1.原告提交了视频、照片及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被告对视频、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中两段视频及照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交往,另一段视频是离婚后制作与本案无关;对通话录音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2.法院认定

1.原、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情况,且在财产分割上体现了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其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利息的请求,利息产生于协议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3.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A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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