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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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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不应拘泥于合同约定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2026-03-07
裁判要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认定是计算各项赔偿数额的关键。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时,法院不应机械地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支付记录、双方的沟通内容等客观证据,确定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明显高于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明显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应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计算方式。特别是当劳动者工作未满整年,无法形成完整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核算基础时,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一定比例(如60%)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数,以填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所遭受的损失。基本案情席某于2023年7月4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160元。席某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1月1日,席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2024年2月5日,席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3月22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10月15日,确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席某主张其实际工资高于合同约定,且公司存在工资发放不规范、跨月结算、拖欠工资等情况。公司则主张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日薪160元计算。席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因部分请求未获支持,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参照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98元)的60%(即4559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判决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4857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席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即其“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1.工资标准不应拘泥于合同约定: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日薪160元,但根据某公司的实际支付记录、徐某经理与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席某在受伤后多次索要工资,双方直至2024年3月才最终确认欠薪数额。此后公司所付款项也被认定为支付受伤前的工资。通过核算席某工作期间(不足4个月)的实发工资总额,其实际工资标准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已高于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能反映席某的真实工资水平,不应作为计算依据。2.采用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合理性:由于席某工作未满4个月即受伤,客观上无法形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核算基础,且其实际工资已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在此情况下,席某主张按照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其“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二审法院予以尊重。诉讼经验教训对用人单位的教训:规范用工管理:本案争议的根源之一在于工资支付不规范。用人单位应建立清晰、稳定的工资支付制度,避免跨月、分批、通过不同主体混同发放工资。支付凭证应明确款项性质(如工资、奖金、报销等),避免在产生争议时因款项性质不明而陷入被动。重视证据留存:对于已支付的款项,尤其是涉及工伤待遇等敏感事项时,应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款凭据,并明确款项所对应的具体项目(如“支付X月工资”或“支付X月至X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而非仅通过笼统的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已履行支付义务。对劳动者的启示:保留关键证据:席某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在于其保留了与公司管理人员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清晰地证明了公司确认欠薪数额的过程,以及后续支付款项的性质,有力地反驳了公司关于“已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有意识地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一切可能涉及自身权益的证据。勇于主张权利:当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这类涉及切身重大利益的问题时,劳动者应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席某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全面支持。这表明,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会为劳动者提供公正的救济。关注法律适用细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席某的代理律师抓住了其工作不满一年、实际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等关键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这说明了解相关法律的计算规则,对于准确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