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验收是结算工程款的关键环节。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等,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其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
网友咨询: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拖延验收,承包方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与核心合同义务,而非可任意处分的权利。承包方完成工程并提交完整验收资料后,发包方拖延或拒绝验收的,承包方可先收集和保存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已提交的竣工报告和验收资料、发包方签收记录、工程现状照片或视频、发包人擅自使用视频等。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可以据此主张工程款,但需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方应当通过EMS等可追溯方式,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在发出催告后,若发包方仍不配合,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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