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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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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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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强拆 依法应当行政赔偿

作者:申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裁判规则浏览:3154次举报
2023-06-20


政府违法强拆 依法应当行政赔偿

 

裁判规则:

一、在有多位权利人的情形下,仅有其中一位权利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集体土地只有经过依法征收,才能转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征收不能自动转为国有土地。

三、违法侵权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补偿

四、在权利人不只一人的情形下,虽多位权利人对共有份额存在争议,该共有争议的解决并不是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前提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案件来源:(2020)皖行赔终106号

 

案情简介:

、祖系兄弟,两人共有的房屋位于迎江区××组。2016年10月,该房屋因迎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被迎江区政府强制拆除。市法院判决确认迎江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2018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建筑面积330.75平方米。其中利用涉案房屋一层进行经营用房面积为110.25平方米,二、三层为住宅房面积为220.5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一、二层为祖承建,祖出资1万元,祖个人承建房屋第三层。祖家庭4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不在拆迁地。祖家庭人口认证7人。2017年3月,祖妻子与迎江区城乡建设局签订了4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祖、祖所有的涉案房屋尚有290.75平方米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5月起施行的该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具体由被拆迁户选择。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分区域给予补偿;(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基准日两年前取得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附表明确住宅房屋人均40平方米内部分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770元,40-60平方米部分货币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1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55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70元、其他结构每平方米240元以下。

2018年12月,一审法院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咨询涉案房屋周边商品住宅房价格。同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回复一审法院,涉案房屋周边目前在售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府”项目2018年12月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均价为10317元每平方米。

2018年8月,祖向迎江区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迎江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迎江区政府将违法拆除其享有产权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其房屋被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808.125万元[其中房屋损失670.875万元,包括经营用房损失273.975万元(70.25平方米×39000元/平方米)+住房396.9万元(220.50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装修损失2.1万元;停产停业损失21万元;房屋租金损失21.6万元(两间店面,每间租金每月3000元,暂计36个月,直到赔偿时止);房屋院落土地被占用赔偿费用42.15万元(6000元/平方米×70.25平方米,按土地拍卖底价每亩400万元计);物品损失4.8万元;房屋被强拆后的租房费用3.6万元(每月1000元,暂计36个月,直到赔偿时止);搬迁费4万元;房屋被强拆后维权误工损失、交通费10万元;聘请律师维权花费10万元;因房屋被强拆以及维权导致祖同锁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的医疗和营养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后祖二参与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迎江区政府赔偿祖、祖安置住宅房损失2476080元、其他房屋损失27912.5元、停产停业损失11025元、装潢及物品损失50000元、搬迁费1200元,以上合计2566217.5元;迎江区政府赔偿祖、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每月按1200元计算;驳回祖、祖的其他赔偿请求。祖一及迎江区政府均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经审理,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其不能自由买卖,故市场价值难以确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要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也要保障权利人不因侵权行为而造成赔偿数额低于合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也就是要坚持损失填平原则。另外,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权利人主张的请求事项如果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则法院均不会支持。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1530120********26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