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潇博|时间:2023年08月29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涉案《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B公司项目经理在A公司提供的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地材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表明双方已对材料款进行了结算,应作为结算依据。A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B公司指定的地点送混凝土、黄沙、石子和水泥款1258445.87元,泵费33307.50元,共1291753.37元已付货款292693.87元(含王某某支付的1200元水泥款),B公司尚欠A公司的货款999059.50元,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并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日0.2%o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合理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
一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99905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990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0.2%o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自2021年4月26日解除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