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控告案件。当事人罗某因与公司存在矛盾,未将代为收取的26万余元现金及时交回公司,被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即将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最紧要“白金救援期”,肖响华律师紧急介入,最终推动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肖响华律师是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5年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0+件,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100余起。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2017-2021年广东省优秀律师。
肖响华律师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
当事人罗某系广东某工程项目公司员工。2025年12月3日,罗某根据上级肖某某的指令,前往**国际项目监理部,从四名同事处接收现金共计人民币266,730元。该笔现金系公司先打入四人个人账户后取现形成,本意是让罗某汇总后交回公司财务。罗某取得现金后,因与公司存在矛盾且身患严重疾病,未即时交回公司,而是将现金交予其母亲阳某某存入银行。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于12月4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随即展开初查,并于12月4日至5日依法传唤罗某。在首次讯问中,罗某因极度恐惧作出虚假陈述,称拿到的是“项目资料”并已丢弃。12月7日,罗某及家属紧急委托肖响华律师介入。此时案件正处于刑事立案与否的关键,一旦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罗某将面临刑事拘留乃至更严重的后果。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识别出案件正处于白金救援期——刑事报案后、正式立案前的最后干预窗口。立即启动“双轨系统”,以一份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报告》为导航,指导当事人作出了最正确的选择:
一、以《法律分析报告》锚定“抢在立案前退款”的战略方向
律师连夜会见罗某,复盘首次讯问细节,指导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与领导肖某某的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撰写了《关于罗某被控职务侵占案法律分析报告》,对案件进行全方位“体检”。报告客观指出,公安机关已掌握六名以上无利害关系同事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取现凭证及监控视频等“铁证”,证据链趋近完整。报告郑重警示:“时间就是生命线。在公安机关将上述证据全部收集固定、形成‘铁案’印象之前,是罗某争取主动的最后一个窗口期。”报告明确建议:“必须立即转向‘认罪’与‘止损’。在如此强大的证据面前,坚持‘不认罪’是对罗某最有害的选择。……建议阁下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立即采取‘认罪——退款——求谅解’的组合策略。”这份报告帮助当事人理性认识到“抢在立案前退款”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为后续行动提供了坚实的决策依据。
二、抢在立案前全额退款,获取谅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1.极速执行,24小时内完成全额退款:12月8日,在律师的指导与监督下,罗某母亲阳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将266,730元款项一次性、全额原路退回至某达公司指定账户。律师全程指导保留银行转账凭证,确保退款事实有据可查。此时,距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仅4天,距正式立案尚有时间窗口。需要强调的是,此时案件尚未正式立案,该款项在法律性质上仍属公司资金,退款行为的性质是民事层面的返还,而非刑事上的“退赃”。
2.律师主导,推动公司出具谅解与撤案申请:退款完成后,律师团队立即主动联系某公司授权人肖某某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一方面传递罗某的悔意与歉意,另一方面阐明本案在法律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款项已全额退还,继续刑事追诉既无必要,也不符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多轮沟通,公司最终同意出具《谅解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书》(实质为请求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件),明确表达了不再追究、请求终结刑事程序的意愿。
3.成果固定与法定转化:团队精心协助公司完善了《谅解书》与《撤案申请书》的文书表述,确保其内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实、法律效力完备。这两份由控告方主动出具的关键文书,成为论证“民事纠纷已化解”“无刑事追诉必要”的最强证据,直接服务于“不予立案”的程序目标。
三、配合退款成果,夯实“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论证
1.提交《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关于罗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连同退款凭证、《谅解书》、《撤案申请书》等一并提交给公安机关。意见书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指出罗某作为现场监理工程师,其职责范围是工程质量监督,无权经手公司大额现金,此次取钱行为系临时接受领导指派,与“职务”无关;且款项未挥霍、已全额退还,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纠正虚假陈述,回归客观事实:律师指导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坦诚解释了首次讯问时因极度恐慌而作出不实陈述的原因,并基于客观事实,对事件经过作出了全面、真实、稳定的供述,将辩解建立在“客观事实”而非“虚假对抗”之上。
四、系统合力促成不予立案
抢在立案前完成退款谅解,从根本上消除了追诉的现实基础;同步论证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不予立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最终呈现了一个“款项已全额退还、纠纷已彻底化解、控告方主动请求不立案、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图景,促成不予立案。
东莞市公安局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结合控告人某达公司主动提交的《谅解书》与《撤案申请书》,依据依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于2025年12月下旬正式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在侦查初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