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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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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案例|罗某被公司控告职务侵占,律师介入获谅解摆脱刑事追诉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05-27

本案系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控告案件。当事人罗某因与公司存在矛盾,未将代为收取的26万余元现金及时交回公司,被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即将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最紧要“白金救援期”,肖响华律师紧急介入,最终推动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肖响华律师是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5年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0+件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100余起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2017-2021年广东省优秀律师

肖响华律师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等。

基本案情

当事人罗某系广东某工程项目公司员工。2025年12月3日,罗某根据上级肖某某的指令,前往**国际项目监理部,从四名同事处接收现金共计人民币266,730元。该笔现金系公司先打入四人个人账户后取现形成,本意是让罗某汇总后交回公司财务。罗某取得现金后,因与公司存在矛盾且身患严重疾病,未即时交回公司,而是将现金交予其母亲阳某某存入银行。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于12月4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随即展开初查,并于12月4日至5日依法传唤罗某。在首次讯问中,罗某因极度恐惧作出虚假陈述,称拿到的是“项目资料”并已丢弃。12月7日,罗某及家属紧急委托肖响华律师介入。此时案件正处于刑事立案与否的关键,一旦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罗某将面临刑事拘留乃至更严重的后果。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敏锐识别出案件正处于白金救援期——刑事报案后、正式立案前的最后干预窗口。立即启动“双轨系统”,以一份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报告》为导航,指导当事人作出了最正确的选择:

一、以《法律分析报告》锚定“抢在立案前退款”的战略方向

律师连夜会见罗某,复盘首次讯问细节,指导其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与领导肖某某的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撰写了《关于罗某被控职务侵占案法律分析报告》,对案件进行全方位“体检”。报告客观指出,公安机关已掌握六名以上无利害关系同事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取现凭证及监控视频等“铁证”,证据链趋近完整。报告郑重警示:“时间就是生命线。在公安机关将上述证据全部收集固定、形成‘铁案’印象之前,是罗某争取主动的最后一个窗口期。”报告明确建议:“必须立即转向‘认罪’与‘止损’。在如此强大的证据面前,坚持‘不认罪’是对罗某最有害的选择。……建议阁下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立即采取‘认罪——退款——求谅解’的组合策略。”这份报告帮助当事人理性认识到“抢在立案前退款”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为后续行动提供了坚实的决策依据。

二、抢在立案前全额退款,获取谅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1.极速执行,24小时内完成全额退款:12月8日,在律师的指导与监督下,罗某母亲阳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将266,730元款项一次性、全额原路退回至某达公司指定账户。律师全程指导保留银行转账凭证,确保退款事实有据可查。此时,距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仅4天,距正式立案尚有时间窗口。需要强调的是,此时案件尚未正式立案,该款项在法律性质上仍属公司资金,退款行为的性质是民事层面的返还,而非刑事上的“退赃”。

2.律师主导,推动公司出具谅解与撤案申请:退款完成后,律师团队立即主动联系某公司授权人肖某某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专业、理性的沟通。一方面传递罗某的悔意与歉意,另一方面阐明本案在法律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款项已全额退还,继续刑事追诉既无必要,也不符合“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多轮沟通,公司最终同意出具《谅解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书》(实质为请求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件),明确表达了不再追究、请求终结刑事程序的意愿。

3.成果固定与法定转化:团队精心协助公司完善了《谅解书》与《撤案申请书》的文书表述,确保其内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实、法律效力完备。这两份由控告方主动出具的关键文书,成为论证“民事纠纷已化解”“无刑事追诉必要”的最强证据,直接服务于“不予立案”的程序目标。

三、配合退款成果,夯实“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论证

1.提交《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关于罗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之律师法律意见书》,连同退款凭证、《谅解书》、《撤案申请书》等一并提交给公安机关。意见书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指出罗某作为现场监理工程师,其职责范围是工程质量监督,无权经手公司大额现金,此次取钱行为系临时接受领导指派,与“职务”无关;且款项未挥霍、已全额退还,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纠正虚假陈述,回归客观事实:律师指导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坦诚解释了首次讯问时因极度恐慌而作出不实陈述的原因,并基于客观事实,对事件经过作出了全面、真实、稳定的供述,将辩解建立在“客观事实”而非“虚假对抗”之上。

四、系统合力促成不予立案

抢在立案前完成退款谅解,从根本上消除了追诉的现实基础;同步论证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不予立案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最终呈现了一个“款项已全额退还、纠纷已彻底化解、控告方主动请求不立案、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图景,促成不予立案。

案件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结合控告人某达公司主动提交的《谅解书》与《撤案申请书》,依据依法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于2025年12月下旬正式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本案在侦查初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摆脱刑事追诉。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