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付夏子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2日 1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打牌时结识绰号“小胖子”的人,后者邀约王某某提供银行卡转移赌博资金。2022年5月24日,王某某为谋利,在一辆越野车上将手机、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1000)及密码提供给“小胖子”等人使用,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小胖子”随后邀约王某某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王某某将被告人秦某某介绍给“小胖子”。2022年6月10日,秦某某在白鹤湾小区附近吃饭时将手机、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3076)及密码提供给“小胖子”等人现场转账,获利2500元。经查,王某某银行账户出借期间单边进账8万余元,关联犯罪案件2起,涉诈资金23209元。秦某某银行账户出借期间单边进账31万余元,关联犯罪案件2起,涉诈资金78787元。
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主动到潜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和2500元。
2、本案为典型的因银行卡“跑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在明知转入银行账户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某掩饰、隐犯罪所得金额为 23254 元,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 78787 元。两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所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子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审判阶段,本院委托潜江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某、秦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的评估意见为王某某、秦某某所处环境适宜社区矫正。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但在移送起诉后,在法院阶段,通过辩护律师的沟通和争取,认定了其他有利于被告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由法院判决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