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以来,有关社保的争议层出不穷,许多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完成补缴并垫付员工个人应承担部分后,公司向员工追偿该笔款项时,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因此产生的争议也层出不穷,要求员工承担社保个人部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今天我们将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应案例与您共同探讨这一问题。
探讨话题
一、案例一览
二、法律规定
三、分歧原因
四、用工合规建议
一、案例一览
追讨社保个人部分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争议?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不同地区不同案件采取不同观点:
(2025)内07民终**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代扣代缴个人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丁某甲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共计24,508.93元,北京某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了上述代扣代缴部分,因此,个人部分原则上仍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补缴后,可以向职工追偿。该案件将公司补缴社保后向员工主张个人部分的案件认定为不当得利,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理。
(2026)粤01民终**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未依法为作为职工的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现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被上诉人垫付个人应支付的费用而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引发纠纷。故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关系中因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缴存义务产生的纠纷,应为劳动争议。
同样是司法解释二出台后的案件,同为追讨社保个人部分的争议,为何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哪种是正确的呢?
二、法律规定
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款规定在《民法典》第122条中,条款明确不当得利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而关于社保缴纳义务,规定于《社会保险法》第60条中,相关条文确认: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此类案件究竟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劳动争议案件,关涉诉讼程序问题,不当得利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如认定追讨社保个人部分的争议无需经过仲裁前置,公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社保补缴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简化索赔步骤,更有利于公司;而如果将追讨社保个人部分认定为劳动争议范畴,还需要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与一般劳动仲裁一样可能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程序,但实践中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涉及社保补缴的相关争议,实质审理仍然在法院阶段才能进行,为公司索回款项增添步骤。
同时,二者适用的时效也不相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1年,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后者更有利于公司。
三、分歧原因
产生不同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关于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关社会保险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仅明确三类特殊社会保险相关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其中并不包括社保补缴后追索个人部分,所以截至目前是否应当将其确认为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尚无定论。
而关于社保争议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反驳的观点认为,社保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管理范畴而法院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或是认为不当得利要求员工确有受益才可认定其属于不当得利,而社保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取得利益,例如退休、患病等,所以不当得利的条件尚未成就,不能因此要求返还;但普遍采取认可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形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社保缴纳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需要自行支付社保个人部分,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劳动者应当减少的部分没有减少,并且劳动者未来的医疗及退休待遇具有确定的可预期性,所以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四、用工合规建议
通过上文不难发现,该问题尚无定论,但公司实际向员工索回相关款项时,往往仲裁会采取不予受理,法院是否能直接起诉各地存在较大差异,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建议公司与员工协商要求其返还社保费用个人部分。
若协商不成,可考虑先以劳动争议为由向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如仲裁受理,则按照劳动争议相关程序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则应当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推进相关程序。
应当注意,由于诉讼时效采劳动争议或民事争议不确定,公司应当于补缴后及时要求员工返还,在合理时间内追索已补缴社保个人部分,避免诉讼时效经过导致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