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百川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7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田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李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月**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友王某某步行至丽江市古城区某交叉路口时,被害人赵某某将一个充电宝摔至王某某脚上,随即李某某与赵某某孙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赵某某与孙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推搡并实施了殴打。王某某见状后便使用微信电话联系毛某某,称李某某出事了让毛某某到现场。毛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再次发生打架,毛某某将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折叠刀递给李某某,李某某使用该刀具捅伤赵某某,导致赵某某受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本院(20**)云0***刑**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前罪被羁押的十四日,即自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