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在游泳馆参加游泳培训,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在培训过程中摔伤骨折后入院治疗,原告向游泳馆提出赔偿,但是游泳馆以属于原告自身原因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段X:委托代理人焦加敏律师
被告游泳馆、保险公司
本案充分彰显了在我们当事人在参加培训时或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时,场所管理人不予赔偿,出现不公平现象时,法律就会出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定要在公共场所注意自身安全,不管是游泳培训、打篮球、游乐场所玩耍等首先一定要注意安全,再就是一定要到正规场所去玩耍,如果发声不公平的事情,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保留好当时证据材料,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原告在某时间报名学习游泳,当天交完培训费的时候就立马进入游泳具体培训阶段,结果在下水途中不慎摔伤滑倒导致手臂骨折,培训阶段游泳馆工作人员对于培训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状况没有做出任何警示教导,而且在游泳姿势不正确情况下也没有即使纠正,放任学员自己独立下水,事后经过我们调查,游泳场馆招纳的相关游泳教练工作人员都没有游泳教练资质证书就来充当游泳教练,大家知道游泳培训本身是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游泳场馆明显是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原告受伤的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法庭上,对方已原告属于成年人,对于受伤的事实属于自身的原因 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游泳场馆没有任何关系,于是原告委托焦加敏律师代理他的案件,经过努力法院判决,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被告保险公司、游泳馆赔偿原告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