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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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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法条及司法解释)

作者:赵金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6次举报
2026-04-16


                   押与质押的区别(法条及司法解释)

 

抵押与质押均为《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占有,并衍生出标的范围、设立要件、权利实现等差异,相关规则与司法解释明确如下: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法条

 

-抵押(《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就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民法典》第425条):为担保债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

 

二、核心区别(结合法条)

 

1. 占有状态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可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如房屋抵押后仍居住)。

-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物交付质权人保管,出质人丧失使用权。《民法典》第429条明确: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2. 标的范围不同-抵押: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民法典》第395条)。

-质押:适用于动产+财产权利,如珠宝、存单、股权、应收账款(《民法典》第440条)。不动产只能抵押,权利只能质押。

3. 设立与公示要件不同-抵押:不动产登记设立(《民法典》第402条);动产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403条)。

-质押:动产交付设立;权利质押多为登记/交付凭证设立(如股权质押需登记)。

4. 担保范围与责任不同-抵押: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质押:除上述外,额外包含质物保管费(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过错致损需赔偿)。

5.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抵押:需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协商不成须诉讼实现。

-质押:因已占有质物,可直接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程序更简便。

 

三、司法解释要点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动产质权、交付型权利质权则参照留置权规则处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债权人委托监管人控制货物的,质权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

-《民法典》第415条:同一财产既抵押又质押的,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四、实务总结

 

抵押适合需继续使用担保物的场景(如房贷、设备抵押);质押适合无需使用、侧重保管的场景(如典当、存单质押)。选择时核心看是否转移占有,并依法完成登记或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设立。

 


擅长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公司股权构架与股权激励、公司收购与合并、股权纠纷、合伙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进入内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11507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