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国印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舒某,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何国印(一般授权),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祥仁(特别授权),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某某,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人舒某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舒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谭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申请人以做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给被告。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后也陆陆续续向申请人偿还了部分借款。2018年8月10日,双方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的金额进行核算,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28000元,被申请人当场签署《借条》一张交与申请人收执并承诺在2019年2月1日前还清本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向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称其与申请人之间资金来往频繁,有投资合伙款项,也有借贷款项,但明确承认应该给付申请人128000元。申请人舒某提供了《借条》1张、微信转款凭证14页以证明上述事实,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8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谭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舒某128000元。
申请费953元,由被申请人谭某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