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医院手术过程存在违规,隐瞒两次手术事实、病历虚假记载;术后造成原告新发脑出血,且刻意隐瞒病情、错误用药,诊疗过错是导致伤残的原因。诉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相关合理开支。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已由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合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当作为案件裁判核心依据。赔偿费用需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及鉴定意见核算,不同意原告过高赔偿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划分责任、核定合理损失金额。
1.诊疗过错:被告医院在对患者(原告李某)诊疗过程中行Ommaya囊置入“脑脊液分流术”,术前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以及所对应的收益和治疗风险,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2022年4月19日行Ommaya囊取出术,术前对于手术的难度风险评估不足、“目前手术取出Ommaya囊的必要性”未履行告知,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2.因果关系:医院过错与患者(原告李某)术后颅内新发脑出血、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3.伤残及三期:原告遗留右上肢肌力Ⅳ级,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24个月;原告自愿放弃护理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
4.费用:原告共计支出鉴定费用20224元。
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患者诊疗中受损害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患者自身基础病情及案件实际,酌定医院承担40%赔偿责任。依法核定各项损失金额,对无病历佐证的理疗费用不予认可;病案复印费、鉴定费因系医疗纠纷维权必要支出,判令医院全额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与过错程度酌情认定。
1.被告医院赔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90637元。
2.赔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元。
3.赔付病案复印费139.5元、鉴定费20224元。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是定责核心。
2.医疗机构负有术前告知、风险评估、如实记录诊疗过程的法定义务,隐瞒手术事实、虚假病历记录均属于明显诊疗过错,需承担法律责任。
3.医疗损害中原因力大小不等同于责任比例,但是次要原因司法实践中责任比例为20%-40%之间,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患者基础病情自由裁量,本案40%比例已属次要责任较高裁量标准。
4.维权时需妥善留存病历、缴费票据、鉴定报告、住院记录等全部证据,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需严格按法定标准主张,合理列明赔偿项目。
5.遭遇医疗损害后切勿私下和解草率了事,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过错及伤残等级,依法主张全额赔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