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能力为社会公平正义发声、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作为律师自己长期加强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自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获得法律大专文凭;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获得法律本科文凭,学士学位;2002年7月至2004年10月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长期法律专业学习,掌握了系统法律专业知识。
一、办理刑事辩护诉讼业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1、办理了青海省“8.07”巩某青寻衅滋事案;
2.某县塔买村委会十名成员贪污案(王某缓刑);
3.某县索某(第一被告)等5人轮奸无罪成功辩护案(撤诉);
4.某县郭某强奸罪无罪辩护并获国家赔偿12 万元;(与1+1律师朱兵飞律师共同办理);
5、在2023年5月—11月成功办理了贵德县东某某、才某某合同诈骗罪(侦查)无罪意见,贵德县公安机关对案件撤销处理。
6、2023年8月某县柴某某强奸罪(公诉)无罪辩护意见采纳,某县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办理民商及非诉讼业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1、某县卓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二审案。
2.某县三十六名农民工追索劳务报酬25万元
3.某县恰卜恰镇综合服务社“任某、石某、吴某等三十七名职工恢复职工权益行政复议案,经复议信访确认职工身份,并每人每月给予290元生活补助。
4.某县扎某诉请才某民族工艺品买卖债务纠纷给付52.5万元。
5、2023年7月李某某诉青海省某机床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二审案。本案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职工持股会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青海省民政厅颁发的某厂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证书有效期为10个月。
在失效期仍然以某厂职工持股会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成为本案中的“硬伤”,因此在二审中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本案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涉及该厂2008年以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代表企业职工408人的职工持股会与公司治理的冲突。该企业职工持股会(占有94%股份)作为股东之一,在公司治理中应享有相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公司管理层严重忽视职工持股会意见、职工持股会地位对公司重大决策存在分歧等情况,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股东沟通机制和决策程序,使得某厂职工持股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职工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教训深刻。
在十年执业实践中坚持:“奉法为真、执业至诚”理念,办理了一批重大、疑难案件获得了辩护、代理的成绩,彰显了法治的力量,所代理辩护的重大疑难案件中无一案例当事人缠诉、涉访,展示了良好的个人法治素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