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强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姚某某),男,汉族,1946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某市某区某乡某村。
委托代理人:
郑棉棉,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强,山西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A因与B土地征收征用补偿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请求法院判令B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向A支付征收补偿款679878.528元。A主张其为被征用土地14.4532亩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而B在征收土地后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未向A支付任何征收补偿款。
案件审理: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并于2024年5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A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刘某某,B的出庭负责人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B在完成前期拆迁程序后,在未与A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未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明显不当。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B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A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B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