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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薇律师
徐嘉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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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徐嘉薇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3日 3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群、徐嘉薇(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被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其女)。

3. 第三人熊某某


二、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获准许,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获准许。

2. 开庭情况:2024 年 6 月 27 日第一次开庭,2024 年 7 月 25 日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相应庭审中均到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熊某某赠与被告张某某 226170 元的行为无效。

2. 判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陈某某返还 226170 元及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某与熊某某于 1982 年 7 月结婚(事实婚姻),育有两女。2024 年 2 月 1 日熊某某身故后,原告发现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同居多年,期间熊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共计 226170 元(以法庭查实金额为准)。原告认为熊某某与被告的婚外情及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


五、被告答辩观点


1. 熊某某的转账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用于生活费及对被告照顾其生活的补贴,不具备无偿性和财产转移特性,不属于赠与。

2. 即便部分转账含赠与关系,也难以区分共同生活开支、家务补贴和赠与,且除去开支后无结余。

3. 被告不知熊某某有婚姻关系,属善意第三方,小额赠与无需返还,也不应赔礼道歉,原告应向熊某某主张权益。


六、法院认定事实


1. 原告陈某某熊某某于 1982 年 7 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结婚登记,育有两女。

2. 2020 年 9 月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租住在台州黄岩区北城街道锦晖小区 32 幢 601 室。

3. 2020 - 2023 年,熊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 206120 元,通过农行账户转账 25000 元,共计 231120 元;被告通过微信向熊某某转款 4750 元,并支付房租水电费(2022 年 3 月 29 日 15943 元、2023 年 4 月 12 日 16060 元 )。

4. 2023 年 12 月,熊某某与被告吵打,被告离开台州;2024 年 2 月 1 日,熊某某在出租屋死亡。

5. 被告称熊某某向其借款 110000 元给熊某某熊某某不予认可。


七、法院观点与判决


1. 法院观点:原告与熊某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熊某某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损害原告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部分无效。考虑熊某某转款用于同居生活费用,扣除被告向熊某某转账、支付房租及同居期间熊某某日常生活开支后,酌定被告返还原告 100000 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和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判决结果

1. 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2. 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陈某某 100000 元。

3.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若未按判决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46.28 元、保全费 1650.85 元,由原告负担 1827.13 元,被告负担 2170 元。

3. 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嘉薇,现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4年开始在台州从事律师职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业务的办理:包括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2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