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因为在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者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给付一方往往主张该行为系借贷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性质,而收款一方则主张属于无条件赠与。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此类纠纷的审理结果,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 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例如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虽未签订借条等书面材料,但从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中可以确认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
二 是认定属于附条件赠与。例如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中国传统风俗中的彩礼即系此类情况。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
三 是认定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例如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发红包,购买日常用品等,结合转账金额、时间、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给付财物的情形。
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物品价值未超出日常恋爱合理支出,且女方也提交了相应为男方购买物品的记录,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上述购买物品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至于男方的转账、发红包行为,系分多次小额转账,其中既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也有发生在特殊日期的款项,亦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性质。
在此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
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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