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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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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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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公司与庆阳XX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柴志鑫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XX公司诉被告庆阳XX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后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规定的缓交期间内,明确表示不再缴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柴志鑫律师中共党员,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现任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理事、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