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未作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