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信息:原告当事人A因不服(20**)吉 01 民终 ***号民事判决欲申请再审,经第三人当事人C介绍认识被告当事人B。当事人B自称律师可解决再审问题,当事人A于 2024 年 3 月至 7 月期间陆续向当事人B转账 56000 元,但在(20**)吉民申****号再审案件开庭时,当事人B无法作为律师出庭,当事人A遂要求当事人B返还所转款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B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2.法院查明事实:当事人A与当事人C是朋友,当事人C将当事人B介绍给当事人A,当事人B在见面及微信交流中自称律师并收取费用。当事人A多次转账,包括 2024 年 3 月 20 日转 10500 元、3 月 23 日转 10000 元等,共计 56000 元,其中 2024 年 4 月 24 日转的 3000 元当事人A称是借款。2024 年 4 月 1 日当事人B出具《承诺》,提及已收 45000 元费用及案件结束后的处理方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A再审申请后,当事人A向当事人B要钱遭拒。
3.法院判决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当事人B返还当事人A53000 元,因 56000 元中有 3000 元系借贷行为,当事人A可另行主张权利;驳回当事人A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00 元,当事人A负担 37 元,当事人B负担 563 元。若当事人B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当事人A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