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股票本金及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通过主动操作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因市场行情波动、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无需持有人付出任何时间、精力或劳动,其增值依附于原物本身,理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则是持有人通过主动的买卖、加仓、减仓、调仓等操作行为获得的差价收益,这种操作本质上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付出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因此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