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小区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有权依法决定如何利用共有部分。
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如欲充分发挥共有部分的作用,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后再行经营,且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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