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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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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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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6 05:01:37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

    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F***

    2024-08-26 0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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