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用人单位不可以因女员工隐瞒婚育事实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性质的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那么女性员工是否结婚、怀孕属于个人隐私,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如果女性员工作出不实的陈述,那么这种隐瞒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而法律上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认为该不实陈述是欺诈或是违反诚实信用,因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如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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