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或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是根据法律的要求每年必须要召开的会议,而临时会议则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临时召开的会议。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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