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北京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有: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1、申请。生产企业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厂区设计图纸;
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2、受理。省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对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需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监局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程序。
4、发证。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省安监局提出审查意见,省安监局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烟花爆竹的燃放要遵循规定,切忌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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