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所带来的不仅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人身关系的解除,更多的是两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失。
我同《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行消灭,也就是说收养人不再享有要求被收养人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但是《收养法》第三十条同时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收养法》对于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这也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但并不是所有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都有这样的权利,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缺乏劳动能力;
第二,没有经济来源。
答:你说怎么办? 你杀了他?你去抢银行?有些事只能以沉默作为结局。除此之外别无选择。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