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房屋内死亡属于正常生老病死,是正常死亡现象,不属于凶宅,出卖人无须主动披露。在购房人并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的前提下,出卖人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若购房人对交易房屋中的死亡事件很在意且作为重要购房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出售方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全面、真实地予以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通常而言,“
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出卖方对凶宅有主动披露义务。
尽管属于“凶宅”的房屋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出于人们的心理因素,房屋的交换价值也一定会受到影响。此类信息是与房屋交换价值和效用有重大关系的信息;
按照我国民间风俗属于影响买受方购买意愿的重要信息。因此,不管买受方是否主动询问,是否由于某种情势应该知道“凶宅”信息,出卖方都应该积极地履行“凶宅”这一房屋重要瑕疵信息的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