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自愿登记的抵押物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的财产外的一些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太高的财产;
主要包括有:抵押人的家用电器、自行车、家具、马车、手推车、牲畜及其他价值较小的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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