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停止执行是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形包括:
第一,被告依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告知原告并书面告知法院。
第二,法院依申请停止执行。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尽管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但法院也有暂停执行权。《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这种权力是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考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始终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要注意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是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停止其执行。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停止执行,被告也没有自行停止执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若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赋予法院依职权停止执行的权力,否则这种重大损害的发生将缺乏阻却力量。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这是指单行法的特别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关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可暂缓执行的规定。注意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