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试用期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本协议各项内容。聘用告知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经如实向乙方告知了乙方与本协议相关的事项,如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对甲方告知的事项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并自愿接受,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试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限为--个月。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甲方在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发放的,据实调整发放时间。试用期内,乙方其他福利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可进行双向选择。
如由于乙方主动离职或不能达到甲方工作岗位要求或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而工作未达到5个工作日的,甲方将不予发放工资。
第五条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卫生条件。
第七条乙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
务,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八条试用期内,乙方请事假五天以内或病假十天以内者,试用期顺延;乙方请事假超过五天(含)或病假超过十天(含)或旷工二天(含)以上者,此协议自动解除,工资按实际考勤结算。
第九条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结算。
第十条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或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且乙方应对造成的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与甲方解除协议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且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解除此协议,工资照常发放;如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交接期未满而强行离职者,工资暂缓发放或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知晓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第十四条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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