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租赁合同
出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方式: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21楼 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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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愿意租用甲方武汉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A102号铺位(下称“该商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甲方同意将该场地出租给乙方进行商业经营。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商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中央公园商业街 号,以本合同所附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商业街实测图(以下简称“附件一”)中红色标明的位置为准;所租用铺位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期
1. 本租赁合同租期为 5 年,自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该日为“起租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双方在本合同到期后愿意继续合作,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对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如能达成协议,双方应于租期届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 商铺的移交
1. 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商铺移交手续。 2.在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的同时,双方共同确认该商铺内的固定附着物及设备的清单,此清单为商铺交付标准(以下简称“附件二” )。
第四条 租金及免租期
1. 租金
乙方每月租金为:(按套内面积计算)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
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应缴物业服务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它所有费用(如水、电、气等)。 2. 免租期免租期为起租日起至_ _年 月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其他费用
乙方每月除支付租金外,还需根据使用情况支付如下费用:
1. 乙方自交付日起应向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每月 5元/平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费用用于对商业街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2.所租铺位使用的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乙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 数,并结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按物业公司方制定的标准支付水、电、气等费用。
第六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1.租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缴付下月租金。
2.租赁期的第一笔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当月实际租用的天数按比例支付。租期内的最后一笔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应根据该月租期尚存的天数按比例支付。水、电、气等费用根据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1、租赁保证金按租期第一年的两个月租金(不计算免租期)计算收取,共计人民币 元。
2、合同履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后90日内,甲方确认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欠 缴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无息)。
第八条 用途
1.所租商业街铺位仅限于经营 之用途。
2.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乙方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装修管理
1.乙方应在起租日起3个月内完成装修布展并正常营业。否则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开始装修工作之前,必须提前五日向甲方提交全部的工作计划、工程方案、设计图纸和外观等,经甲方批准后(如有必要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按甲方批准的方案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其费用。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增设、更改或拆除场地内部或外部既有的固定设施与设备。
3.在装修过程中,乙方不遵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装修图纸和规定要求及条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业街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雨阳蓬或其他安装物、附属物。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在商业街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举行展览或商品展销等其他活动。
2.甲方享有变更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商业街名称、通讯地址的权利,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并无需对乙方做任何补偿。甲方变更该商业街名称、通讯地址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邮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机构。
3.甲方有权在商业街建筑物的房顶、室外等空间设置广告并获取利益。4、为保持整个商业街格调统一,乙方招牌的设计、大小尺寸、放置位置、内容等均应经甲方事先审核同意。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店铺外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标贴、模型等,否则甲方有权随时予以撤除并向乙方收取撤除费用。乙方确需在店铺范围外摆设指示牌、广告灯箱、样品及张贴海报等,须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视情况向甲方缴纳一定费用后按甲方同意之内容依指定位置、指定时段内摆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或其他物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的费用或者未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中的条款或条件,甲方有权切断该商铺的水、电、空调,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甲方因切断水、电、空调以及再接通水、电、空调而引起的费用将由乙方支付,甲方可向乙方索回此款或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它费用,乙方则需支付违约金,即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乙方实际支付止,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租、转借、交换该商铺全部权益或者部分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如果一方在租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至少60天向另一方发出提前解约的书面申请,另一方将根据租期剩余的时间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为:剩余租期超过6个月,收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补偿金;剩余租期少于6个月,多于3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补偿金;剩余租期少于3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金。
若是甲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如上述补偿金不足以补偿乙方不可拆除的装修残值(扣除折旧),甲方还应增加补偿金数额直至补偿金总额与乙方不可拆除的装修之残值相等。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移交
1.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
2.乙方对于该商铺装修所增设的所有固定设备、装置、铺位钥匙以及其他附加设备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要求补偿并应当使这些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可租和可使用状态交付甲方,但自然损耗除外。
3.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日前将该商铺移交给甲方,乙方应根据实际延长天数按合同租金的5倍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通知的送达
任何应送达的通知,如果是送交乙方,在写明乙方的姓名、地址并以预付邮资的邮寄方式寄送乙方或送达乙方所租本合同所述商业街铺位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如果该商铺及任何部分由于地震、战争、暴乱、政府原因(如市政建设)等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在乙方向甲方缴纳了全部租赁保证金,并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之后方可生效。未经补充修订,不得擅自更改。
2、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武汉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商业街实测图 2)武汉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商业街商铺交付标准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