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迪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0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央如下: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 39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尤XX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维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 39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周XX赔偿原告尤XX司法鉴定费 1174元”等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尤XX医疗费18000元、器具费66元、交通费750元,合计18816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尤佳妮医疗费18000元、器具费66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交通费750元、护理费8765.4,合计29 581.4元”
四、变更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内078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尤XX医疗费L0585:88元、检查费1690元、营养费6000元、复印费50元,合计18325:88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乎伦贝尔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尤XX医疗费31317.88元、检查费1690元、营养费6000元、复印费50元、电动车损失200元,合计39257.88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五、驳回尤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