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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文虎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如果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或者依据新的《公司法》之规定,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转让股权,股东都需要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情况:
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但是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后甲公司多次催要,但乙公司通过转移资产、架空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甲公司无奈,只能起诉。
甲公司起诉后,通过法院一审和二审审理,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乙公司仍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甲公司申请执行,通过执行,从公司账户仅执行少量钱款,剩余部分因公司无资产而终止。
经过调取公司内档,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股东均未实缴注册资本,后本律师代理甲公司再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样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股东以个人资产在自己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依据:
法院最终依据《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支持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涉及公司执行案件时,一定要及时关注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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