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LNG采销通CHBLNG2606、CHDLNG2606、CHNLNG2606商品批次上市的公告
[2026]030029号
为更好地服务产业客户,降低交易成本,保障“采销通”市场交易交收的顺利进行,****(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市场反馈,基于《****产能预售-行纪版块交易交收管理办法(试行)》《****“采销通”市场风险控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26年3月16日上市的华北、华东、华南三个区域2026年6月LNG“采销通”市场商品批次的最小变动价位、费用收取、委托日期、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行纪服务指导价等交易交收参数进行优化调整,后续LNG“采销通”市场上市商品批次均按照该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上市商品批次的具体信息规定如下:
CHBLNG2606商品批次主要参数(结算币种:人民币)
| 交易品种 |
液化天然气 |
| 商品批次名称 |
采销通华北26年6月LNG |
| 商品批次代码 |
CHBLNG2606 |
| 质量标准 |
符合《天然气》(GB17820-2018)中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
| 计量单位 |
吨 |
| 最小委托量 |
1吨 |
| 报价单位 |
元/吨 |
| 最小变动价位 |
2元/吨 |
| 行纪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交收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调货服务商 |
1.****公司 2.南****公司 |
| 上市行纪服务指导价 |
4127元/吨 |
| 费用 |
1.行纪委托阶段 委托订立手续费:2元/吨 日内委托终止手续费:0元/吨 隔日委托终止手续费:2元/吨 2.现货交易交收阶段 交易交收手续费:无 以上费用均线上双边收取,如有调整,****中心公告为准。 |
| 单向最大委托量 |
100000吨 |
| 每日委托价格变动幅度限制 |
上一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5% |
| 委托日期 |
上市之日至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委托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时间09:00-11:30、13:30-15:00 |
| 最后委托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 |
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 |
| 双向委托截止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交收与结算方式 |
1.线下结算、线下交收; 2.交易商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提前交收,或持有行纪确认单到期交收。 |
| 行纪服务指导价 |
该商品批次全天加权平均价 |
| 诚意金比例 |
1.20% 2.最后10个委托日为30% 3.双边冻结 |
| 交收履约定金 |
交易商:购销合同基准价×交收商品数量×20% 交收服务商:0 |
| 最小交收单位 |
20吨 (交易商应于最后委托日闭市前将持有行纪确认单的商品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未调整的视为违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所持不足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部分的行纪确认单进行处理。****中心强制终止行纪确认单,交易商应按本公告缴纳委托终止手续费) |
| 购销合同基准价 |
最后3个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 |
| 基准交收地及升贴水 |
1.****新区南疆港区 升贴水0元/吨 2.****新区南港经济区 升贴水0元/吨 3.****市**区 升贴水0元/吨 |
| 可选**点 |
1.**中翔LNG液化工厂 2.中石油**LNG液化工厂 …… 注:采购方选择意向交收点未在以上列出的可在交易前与调货服务商协商解决(调货交收地不限于华北区域) |
| 电子购销合同中的商品单价 |
购销合同基准价±统一交收服务费 (统一交收服务费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
| 买方订货/卖方交货意向地申报 |
1.申报规则:买/卖双方需选择基准交收地进行申报与交/提货,卖方须在基准交收地进行商品交付 2.申报时限:最后委托日15:30前 (超过200吨,每个交易商最多可申报两个意向交收地)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截止日 |
交收月第3个委托日 |
| 提货方式 |
原则上买方需液态自提,卖方需均匀交付。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气态形式进行货物交收或卖方进行配送。 |
| 交收提货时间 |
约定交收期: 现货交收开始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 现货交收结束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十个自然日 其中: 3.如合同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确定交收计划,****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不受上述交收规则限制。 |
| 交收履约定金解冻标准 |
双方线上完成收发货确认后 |
CHDLNG2606商品批次主要参数(结算币种:人民币)
| 交易品种 |
液化天然气 |
| 商品批次名称 |
采销通华东26年6月LNG |
| 商品批次代码 |
CHDLNG2606 |
| 质量标准 |
符合《天然气》(GB17820-2018)中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
| 计量单位 |
吨 |
| 最小委托量 |
1吨 |
| 报价单位 |
元/吨 |
| 最小变动价位 |
2元/吨 |
| 行纪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交收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调货服务商 |
1.****公司 2.****公司 |
| 上市行纪服务指导价 |
4491元/吨 |
| 费用 |
1.行纪委托阶段 委托订立手续费:2元/吨 日内委托终止手续费:0元/吨 隔日委托终止手续费:2元/吨 2.现货交易交收阶段 交易交收手续费:无 以上费用均线上双边收取,如有调整,****中心公告为准。 |
| 单向最大委托量 |
100000吨 |
| 每日委托价格变动幅度限制 |
上一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5% |
| 委托日期 |
上市之日至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委托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时间09:00-11:30、13:30-15:00 |
| 最后委托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 |
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 |
| 双向委托截止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交收与结算方式 |
1.线下结算、线下交收; 2.交易商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提前交收,或持有行纪确认单到期交收。 |
| 行纪服务指导价 |
该商品批次全天加权平均价 |
| 诚意金比例 |
1.20% 2.最后10个委托日为30% 3.双边冻结 |
| 交收履约定金 |
交易商:购销合同基准价×交收商品数量×20% 交收服务商:0 |
| 最小交收单位 |
20吨 (交易商应于最后委托日闭市前将持有行纪确认单的商品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未调整的视为违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所持不足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部分的行纪确认单进行处理。****中心强制终止行纪确认单,交易商应按本公告缴纳委托终止手续费) |
| 购销合同基准价 |
最后3个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 |
| 基准交收地及升贴水 |
1.**省**市**县 升贴水0元/吨 2.**省南****经济开发区 升贴水0元/吨 3.**省**市**区郭巨乡 升贴水0元/吨4.**省**市**区大门镇 升贴水0元/吨5.**长江LNG内河接收(转运)站 升贴水+200元/吨 注: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收情况,在后续商品批次持续迭代交收地名单与升贴水标准。 |
| 可选**点 |
1.广汇**LNG接收站 2.申能五号沟LNG接收站 3.杭嘉鑫LNG接收站 4.新奥**LNG接收站 5.中石油**LNG液化工厂 …… 注:采购方选择意向交收点未在以上列出的可在交易前与调货服务商协商解决(调货交收地不限于华**域) |
| 电子购销合同中的商品单价 |
购销合同基准价+地区/产地/品种/品质升贴水±统一交收服务费 (统一交收服务费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
| 买方订货/卖方交货意向地申报 |
1.申报规则:买/卖双方需选择基准交收地进行申报与交/提货,卖方须在基准交收地进行商品交付 2.申报时限:最后委托日15:30前 (超过200吨,每个交易商最多可申报两个意向交收地)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截止日 |
交收月第3个委托日 |
| 提货方式 |
原则上买方需液态自提,卖方需均匀交付。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气态形式进行货物交收或卖方进行配送。 |
| 交收提货时间 |
约定交收期: 现货交收开始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 现货交收结束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十个自然日 其中: 3.如合同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确定交收计划,****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不受上述交收规则限制。 |
| 交收履约定金解冻标准 |
双方线上完成收发货确认后 |
CHNLNG2606商品批次主要参数(结算币种:人民币)
| 交易品种 |
液化天然气 |
| 商品批次名称 |
采销通华南26年6月LNG |
| 商品批次代码 |
CHNLNG2606 |
| 质量标准 |
符合《天然气》(GB17820-2018)中的二类天然气标准 |
| 计量单位 |
吨 |
| 最小委托量 |
1吨 |
| 报价单位 |
元/吨 |
| 最小变动价位 |
2元/吨 |
| 行纪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交收服务商 |
****中心****公司 |
| 调货服务商 |
1.****公司 2.颢岳能源****公司 |
| 上市行纪服务指导价 |
4463元/吨 |
| 费用 |
1.行纪委托阶段 委托订立手续费:2元/吨 日内委托终止手续费:0元/吨 隔日委托终止手续费:2元/吨 2.现货交易交收阶段 交易交收手续费:无 以上费用均线上双边收取,如有调整,****中心公告为准。 |
| 单向最大委托量 |
100000吨 |
| 每日委托价格变动幅度限制 |
上一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5% |
| 委托日期 |
上市之日至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委托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时间09:00-11:30、13:30-15:00 |
| 最后委托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 |
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 |
| 双向委托截止日 |
交收月第1个委托日 |
| 交收与结算方式 |
1.线下结算、线下交收; 2.交易商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提前交收,或持有行纪确认单到期交收。 |
| 行纪服务指导价 |
该商品批次全天加权平均价 |
| 诚意金比例 |
1.20% 2.最后10个委托日为30% 3.双边冻结 |
| 交收履约定金 |
交易商:购销合同基准价×交收商品数量×20% 交收服务商:0 |
| 最小交收单位 |
20吨 (交易商应于最后委托日闭市前将持有行纪确认单的商品数量调整为最小交收商品数量的整数倍,未调整的视为违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所持不足最小交收商品数量整数倍部分的行纪确认单进行处理。****中心强制终止行纪确认单,交易商应按本公告缴纳委托终止手续费) |
| 购销合同基准价 |
最后3个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 |
| 基准交收地及升贴水 |
1.**省**市大鹏新区 升贴水0元/吨 2.**省**市**县 升贴水0元/吨 3.**省**市**县 升贴水0元/吨 4.**省**市立沙岛作业区 升贴水0元/吨5.**省**市**区 升贴水0元/吨 |
| 可选**点 |
1.国家管网**LNG接收站 2.**翅冀LNG液化工厂 3.中石化**LNG液化工厂 4.**能源**LNG接收站 5.中石油**LNG液化工厂 …… 注:采购方选择意向交收点未在以上列出的可在交易前与调货服务商协商解决(调货交收地不限于华南区域) |
| 电子购销合同中的商品单价 |
购销合同基准价±统一交收服务费 (统一交收服务费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 |
| 买方订货/卖方交货意向地申报 |
1.申报规则:买/卖双方需选择基准交收地进行申报与交/提货,卖方须在基准交收地进行商品交付 2.申报时限:最后委托日15:30前 (超过200吨,每个交易商最多可申报两个意向交收地) |
| 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截止日 |
交收月第3个委托日 |
| 提货方式 |
原则上买方需液态自提,卖方需均匀交付。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气态形式进行货物交收或卖方进行配送 |
| 交收提货时间 |
约定交收期: 现货交收开始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一个自然日 现货交收结束日:电子购销合同签订日(交收月第2、3两个委托日)后的第十个自然日 3.如合同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确定交收计划,****交易中心备案后,可不受上述交收规则限制。 |
| 交收履约定金解冻标准 |
双方线上完成收发货确认后 |
特此公告
附件:LNG“采销通”市场统一交收与调货服务实施细则
****
2026年3月12日
公告附件:LNG“采销通”市场统一交收与调货服务实施细则
一、统一交收模式
采用统一交收模式的商品批次进入委托日后,行纪服务商根据采销通市场相关规则、行纪确认单的约定和交易商的交收申报,对采购方交易商和销售方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交收服务商将基于交收匹配结果,****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买卖双边分别签订电子购销合同,交收服务商与销售方交易商签署的电子购销合同中,交收服务商为买方;交收服务商与采购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中,交收服务商为卖方,该商品批次由交收服务商组织完成现货交收。
二、电子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
交收服务商与采购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购销合同中,采购方交易商应付全额货款 =(购销合同基准价+统一交收服务费)×交收商品数量
交收服务商与销售方交易商签署的电子购销合同中,销售方交易商应收全额货款 =(购销合同基准价-统一交收服务费)×交收商品数量
其中:
按商品批次上市公告的约定,购销合同基准价为该商品批次最后3个委托日行纪服务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
统一交收服务费为3元/吨。
三、货款支付
销售方交易商和交收服务商之间的商品交付采取先货后款的方式,即销售方交易商按交/提货计划向交收服务商分批或全额交付合格货物后,交收服务商再行分批或全额向销售方交易商支付货款;
采购方交易商和交收服务商之间的商品交付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即采购交易商分批或全额将货款支付给交收服务商后,交收服务商按交/提货计划将合格货物分批或全额交付给采购方交易商。
四、调货与配送服务
1.调货服务商在本批次商品上市后,******调货服务专区发布可选**点及对应的调货能力。
2.在本商品批次中采购委托成功的交易商(如城燃、加气站、工业用户等),在本商品批次进入交收前(最后委托日前),如需指定交收**点,****中心现货**调货服务专区,自主选择对应的调货服务商与交收**点,支付履约定金后,摘牌对应的商品数量,与调货服务商线上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中约定的商品单价为:提货当日指定交收**点的市场价+10元/吨。具体交/提货计划双方协商确定。
3.该商品批次到期后,采购方交易商自行处理其在采销通市场采购的基准交收地的商品,也可选择将该商品销售给调货服务商(结算价格为提货当日基准交收地的市场价)
4.本调货服务仅限采购方交易商参与,采购方交易商如有其他调货需求,可与调货服务商自行协商确定。
5.交收服务商可按需以市场运费水平向采购方交易商提供商品配送服务,配送费用双方自行协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