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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经2021年4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中国公民,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在我校学习的境外个人,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我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二)审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研究和提出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争议事项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本科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规定的课程考核并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在我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在我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强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从事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而成。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规范(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暂行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暂行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暂行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开题、写作、答辩资格审查、学术规范检测、匿名评审、答辩等环节之后,其学位申请材料方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于硕博连读的学位申请人,若其学位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硕士学位,不可再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学位论文。若培养方案对学位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使用其他语言撰写学位论文,但应提供学士学位论文不少于2000字、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8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七章 学位评定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学科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确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进行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和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八章 学术不端处理与学位撤销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在我校学习期间以及在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议。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一)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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