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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华律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一、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与公民名誉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内容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法人
名誉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司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是有名誉权的。关于公司法人是否有名誉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
1、公司法人有名誉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的定义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3、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
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之一,各国都对之予以足够重视并给以切实保护。其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制裁,但如何界定一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呢,我们结合案例,简要的阐述侵害名誉权的基本特征、行为及法律责任,予以警示。
案例: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张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三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张某,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审理后,对该国土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未涉案的副局长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判缓刑的前局长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案件分析
一般侵害名誉权与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判断某一公民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是否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一般来说侵害名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要有传播散布行为,传播散布是指将诋毁他人的观念传达给第三人。如果行为人并未向第三人传播散布,而是受害人自己为传播散布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四要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也同样具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也依法享受法律的保护,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人有名誉权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1.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名誉,是社会的评价,不是自我认识,对名誉的自我认识是名誉感。名誉感是否受法律保护,理论界存在争议,考生不必深究。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要以社会的一般评价是否降低为准。对考生而言,要参照一般观点。笔者认为,名誉感受到侵害(痛苦感),是精神受到损害的表现。名誉权人人皆有,不能认为德高望重、出类拔萃的人才有名誉权。毫无疑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名誉权。某某人毫无名誉,只是生活中的说法。
《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但是侵害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过
死者名誉权
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理论界颇有争议,法律也未明确予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了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全国法学界,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加之最高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首次明确死者应享有名誉权。这是我国民事司法上一大突破,是法律进步一大表现。如何准确地理解保护死者名誉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仍然具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死者享有名誉权的理论依据
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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