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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全数或选择性赦免债务人所负之部分或全部债务时,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告终结。所谓免除,即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其债权,借此废止合同及其他相关的债务关系。有如下特征:首先,免除乃无因之行为,无论其出于赠予、和解或是其他任何理由,无论这些理由是否合法有效,均不妨碍免除行为的约束力。其次,免除属无偿行为,表现出债权人舍弃债权,同时也不再向债务人索求债务履行,因此,债务人无需为免除行为支付等值代价。最后,免除毋需特定的形式,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公开声明抑或沉默,皆被允许。例如,债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无需继续履行债务,即是以明确的方式实施免除。同样地,债权人在约定的时效期过后未曾主张债权,这也会导致债务免除的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