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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8 22103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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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有了哪些改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刑事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文章了解!

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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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从原刑诉法和规定(二)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二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承担控诉职责,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例外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证明责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笔者认为例外的情况,实际上被告人对自己主张、辩解的证明,不能认为是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举证是质证、认证最后进行判决的关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举证的相应内容,为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保障。

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修改符合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充分贯穿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严格依法取证,赋予嫌疑人选择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维护司法公正。

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新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规定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行政案件涉案人行为的进一步认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证行政违法人员涉嫌犯罪时的及时打击,实践中,关键应注意此种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同时,新刑诉增加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的保密,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修改事实认定标准

原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一)对犯罪事实的“确实、充分”标准做了具体的解释,其中一点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但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案件事实是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由于证据信息的局限性,以及受事实认定者的影响,其结果很难不会出现认识误差。同时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不能复原案件的本来事实,其结果只能是一种盖然性、可能性,而非完全确定。新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将“确实、充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

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具体内容没有规定。规定(二)对非法证据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增加了五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补充完善,包含以下几点:

(一)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承继规定(二)的规定,采取有限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书证、物证的排除则由“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修改为“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他证据的排除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其他证据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内容,也应当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身就凸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意义。

(二)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申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定(二)规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的对非法供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在庭审中对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排除的程序启动权。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还具有向检察院控告的权利,这从多渠道赋予当事人方的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权。

2、检察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检察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权,一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二是检察院在办案中自身发现。该规定,进一步强化和扩展了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权,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一般情节的纠正意见权,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权。

3、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权,

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各自的职责,一是当事人方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的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义务。

二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三是法院的最终处理权。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上规定,规范了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创新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监督方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决定权,有利检察院和法院正确行驶职权,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公平的处理,最大程度地杜绝错案的发生。

(三)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处理。新刑诉法承继了规定(一)、(二)的规定,更详细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一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三是有关的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证据合法性重要地位的确认和对证据合法性源头的把关,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开辟了新的途径,更是为办铁案的一个创新。

(四)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定(一)中规定,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二)中,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非法的书证、物证,不能作为审判机关定案的根据。新刑诉法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侦查机关(部门)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从源头上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排除范围更为宽广。

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原刑诉法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质证,这表明从原则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又规定了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规定(一)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的情形,“一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但又规定“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是惯例,出庭成了特例,使证人出庭制度几乎成了虚设。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中,着重从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费用保障方面,强化了证人作证机制。

(1)规定了证人的安全保护。一是特别规定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检法三机关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三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向公检法三机关的请求保护权。四是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2)规定了出庭费用的保障措施。证人因履行出庭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予以补助,应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完整、可操作的证人保护、保障机制,将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解决出庭难,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及时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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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特邀律师:
罗春利 13811110161

京师刑事部门主任律师、合伙人;电话:13811110161  【罗春利律师执业经历】  2006.3-2009;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7.4-2018.8;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部执行主任;  2018.9-2020;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  2020.8-现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罗春利律师简介】  罗春利律师,出生于1974年,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山东周某七千万合同诈骗案等众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大要案,均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罗春利律师刑事案件部分代表案例】  1、德内大街93号塌方“挖坑代表”重大责任事故案获轻判;此案事发地点位于北京二环内,地理位置极其敏感,其主犯原系徐州市某代表,事发后被网称为“挖坑代表”,经辩护人努力,此案被告人卢某投案后一直被取保候审,最后被轻判三年零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  2、快播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刘某某获无罪不起诉;为快播公司五名嫌疑人之一的刘姓老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正式提起公诉前,经过罗律师的努力,出具了有针对性且无可辩驳的法律意见书,刘某提前获释,另外四名老总则被公诉(见司法文书)。  3、“亿元水官”马超群重大受贿案其弟获减少一个罪名;网传“家里被搜出1.2亿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马超群案,其母称系其与已故老伴的合法财产。马某某及其弟弟、妻子、儿子、妹妹、弟媳、弟媳的姑姑均涉案,现此案在审理之中,案情不便公布。此案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案受托七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律师为其弟弟及其弟媳之姑姑担任辩护人。后经罗律师努力其弟弟由最初的三个罪名减为两个罪名,其弟媳的姑姑也已经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司法文书。  4、“亿元水官”马超群同案获无罪;网传“家里被搜出1.2亿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手续”马超群案中,马超群故意伤害一案同案孟某某经罗律师辩护已获终止审理(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详见司法文书。  5、逃亡13年故意杀人案王某某获改变定性轻判;此案系为13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被抓获,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涉及情感纠葛及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等辩护意见,最后被告人被轻判15年有期徒刑。本案受到了CCTV12频道一线栏目关注报道。  6、逃亡14年故意杀人案刘某某获改变定性轻判;此案系为14年前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阶段被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后经辩护人几经努力,提出定性错误的法律意见,后正式起诉时被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为轻判奠定了基础,后辩护人努力,最后被告人被轻判无期徒刑。  7、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王某某获轻判二年;本案王某某为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经辩护人努力,最后被告人被轻判有期徒刑两年。  8、为涉黑案宗某某辩护获减少一个罪名+减少一起事实;为被告人宗某某辩护,侦查阶段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经辩护人罗律师努力,在正式起诉时将妨害公务罪打掉。在审判阶段,将两起寻衅滋事事实减少为认定一起寻衅滋事事实,其中一起被认定为不成立。  9、白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获减刑两年;该案一审由其他律师事务的其他律师代理,二审委托罗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观点独到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最终未经开庭即改判且减少刑期两年。见司法文书;  10、成功为阮某某诈骗一案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无罪;此案在阮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有步骤、讲方法、定策略的细致工作后,迫使同案被告主动退赔绝大部分款项,经辩护人对受害人的有效工作,最终受害人谅解了嫌疑人,阮某某被羁押29天后辩护人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而获释。后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又经辩护人起草相关法律意见,提出此案证据不足,建议存疑不起诉,最后获得检察院认可,最终为阮某某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见司法文书)  11、成功为乌某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获改变定性轻判;此案原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敲诈既遂数额四十余万元,如被定此罪,被告人将获近十年的刑期,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提出此案定性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也是受害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在没有退赔的情况下,被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改变了检察院的起诉定性,最终轻判被告人两个有期徒刑。见司法文书。;  12、代理交通肇事被害人获改变定性重判;此案辩护人代理的是范某某交通肇事案三位被害人(因事故均已去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因驾驶车辆过程中癫痫病发作,车辆失控撞死三位被害人,被告人家属拒不赔偿,检察院却仅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依法最多判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后经辩护人精辟论述,据理力争,提出本案定性严重错误,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法律意见,最终获得采纳,检察院最终变更起诉范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此案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范某某最后被重判为无期徒刑。见司法文书。  13、成功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某辩护获轻判实报实销;此案潘某某非法经营300余万,判前已被羁押9个月有余,经辩护人努力,法院轻判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  14、周某7000余万合同诈骗案获发回重审;周某被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合同诈骗罪,涉案案值7090万元,经辩护人努力,一审被轻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上诉后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最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15、妨害公务连打七名警察吴某某获轻判十个月实报实销;吴某某与两名亲属为了抗拒环保治理与七名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七名警察不同程度受伤,经罗律师精心设计辩护方案,积极斡旋调解,最后主犯吴某某被轻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实报实销。  16、毕某挪用资金及非吸两罪经辩护获去掉一个罪名+认定从犯;审查起诉阶段,毕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亿元,又涉嫌挪用资金6000万元,涉嫌两罪,辩护人罗律师接受委托辩护后,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了有说服力的《律师法律意见书》,最终将挪用资金罪去掉,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从犯。见司法文书。;17、马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经辩护改判为缓刑;马某某因三起寻衅滋事案且有前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刑,二审经罗律师辩护后改判为缓刑,判决之日被立即释放。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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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豹律师,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会会长,全国不动产征收法律在线首席律师。  马豹律师具有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就职律师行业多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等领域法律业务,并对此类案件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解决众多当事人的法律难题,办案经验丰富。  马豹律师办案过程条理清晰,庭审手段均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  马豹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执业多年,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行政诉讼、房产纠纷、集团诉讼、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房屋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组、债权纠纷等等。  多年来,马豹律师办理了大量有关房地产业主维权,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案件,帮助了大量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众多案件中,有多个案件涉案房产土地面积巨大、涉案金额过亿,其中不乏有全国性影响力的经典案例,被众多国内外知名媒体报道。  同时,马豹律师担任了国内外数百家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质量上精益求精、不断超越自己,法律服务模式上推陈出新、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其提出的“聆听、聚焦、满足、超越”的法律服务理念在国内独树一帜,深得客户赞誉。  个人荣誉  2013年,马豹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研讨会,提出将征收补偿原则由“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修改为“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  2014年,马豹律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修改;  2016年,马豹律师办理的拆迁案件被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  2017年,马豹律师被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评为优秀法律工作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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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地起诉不去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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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异地起诉而不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后果。首先,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裁决,而被告未到庭陈述其观点和理由,这对被告极为不利,可能会导致其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如败诉并需承担诉讼费用等。其次,若被告有财产在该诉讼中被涉及,法院可能会在缺席判决后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这会直接影响被告的财产权益。再者,长期不去应诉可能会被视为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后续若想对该判决提出异议或进行再审等程序,也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限制。总之,被异地起诉后应积极应对,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利用虚拟平台被骗了钱怎么追回来了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首先,应立即保存与诈骗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页面截图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追款工作至关重要。 其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被骗的经过和相关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努力追查诈骗者的行踪和资金流向。 然后,可以联系支付平台,向其说明被骗情况,要求支付平台协助冻结相关账户或采取其他措施。同时,也可以向银行咨询,了解是否可以通过银行的相关渠道进行止付或追回资金。 此外,还可以通过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向相关部门举报诈骗行为,扩大案件的曝光度,增加追款的可能性。 最后,在追款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积极的态度,积极配合各方面的工作。同时,也要警惕一些不法分子以帮助追款为由进行诈骗,要确保所采取的行动是合法合规的。

1000万合同诈骗判刑多少年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13小时前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数额在 1000 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曾因合同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合同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数额、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因素来裁量刑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可能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拒不退赃、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则会依法从严惩处。总之,1000 万合同诈骗的判刑幅度在三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之间,具体刑期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网络被诈骗的钱报案了钱是否能追回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6小时前回复:

网络被诈骗的钱报案后是否能追回存在不确定性。一般来说,报案是追回被骗钱款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安机关会根据报案信息展开调查,收集证据,追踪诈骗分子的行踪和资金流向。 如果诈骗分子尚未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且公安机关能够及时锁定其资金并予以冻结,那么在案件侦破后,有较大可能将被骗钱款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有些诈骗分子会迅速转移资金,使其难以被追踪和冻结;或者在诈骗过程中使用了多层转账、虚拟货币等手段,增加了追赃的难度。 此外,即使公安机关成功追回了被骗钱款,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审批等环节,才能将钱款最终发放到受害人手中。 总之,报案后有一定的机会追回被骗钱款,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追回,受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

诈骗的钱用来还债了还能追回吗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9小时前回复:

一般情况下,诈骗所得的钱款即使用于还债,仍有可能被追回。 首先,诈骗行为是违法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无论钱款的去向如何,司法机关有权力和职责对诈骗所得进行追缴。 其次,虽然钱款已被用于还债,但债务关系本身并不能对抗追缴诈骗款的行为。债权人与诈骗者之间的债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行为,而诈骗行为是刑事犯罪,刑事优先于民事。在追缴诈骗款的过程中,会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理和处置,以返还给受害者。 然而,实际追回的难度可能较大。如果诈骗者的财产已经被挥霍殆尽,或者在还债过程中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是合法债务、哪些是诈骗所得,那么追回的可能性就会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追回,司法机关会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去追查和追缴诈骗款,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诈骗的钱用来还债后仍有被追回的可能,但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的证据、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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