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证据范围包含以下几项:
(一)原告或被告等当事人的陈词表述;
(二)书面文字材料所示内容;
(三)实际物品及其副本;
(四)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
(五)电子文档及数据;
(六)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七)专家学者的鉴定结论;(八)现场勘查记录。以上各项证据均须经过严格查证核实,方能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电话录音属于典型的视听资料,且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法定证据形式,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然可以合法合理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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