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起事故中,关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否有义务清理路面障碍物并对公路进行维护问题备受关注。尽管该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道路清理和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但不幸的是,在事故发生当时路面仍存有障碍物,且由于路面未达到畅通状态,导致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之发生碰撞,进而造成了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审慎考虑,法院最终决定酌情判定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金额为人民币7230元的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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