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明文指出,夫妇双方均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律责任。当其中一方需要受到扶养支持之时,倘若另一方未能履行相应义务,需承担扶养费用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扶养费的请求。此项条款明确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即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双方在经济、精神以及生活方面都应相互关心、扶持与帮助。针对本案而言,夏女士由于疾病缘故无法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来源,尽管每月仍能领取到2000元的退休金,然而鉴于她的身体状况不佳且需定期进行病情检查和药物治疗,显然这笔资金尚不足以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和医疗开支的要求。因此,即便夏女士享有退休金待遇,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李先生所应承担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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